1、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执行。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仅可由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权力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转让。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且唯一的主体应为行政机关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其他任何人无权涉及此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