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拒绝缴纳物业费用的业户采取拒绝发放门禁卡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物业管理公司与业户之间存在着服务提供者以及被服务者的明确角色定位,物业管理公司为业户提供各项专业服务,而业户则需按约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这也就构成了双方间的实质性合同关系。
尽管物业管理公司可依照合同条款约定,针对未能按时缴付物业费用的业户通过友好协商或者法律诉讼等途径以追究其违约责任,然而却不可因为这种理由而采取拒绝发放门禁卡的手段来威胁业户付款。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