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份租赁合同详细阐述了以下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准确姓名或者是法定名称及其详细联系地址;
租赁房屋的地理位置、实际面积大小、内部装修和相应设备配置等具体情况;
租赁房屋的预定使用性质;
租赁期的明确规定;
租金额度的精准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方式的具体安排;
针对房屋维修责任方面的具体规定;
关于出租人负责进行室内装修的具体细节;
处理承租人以转租形式将房屋再次出租的相关事宜;
关于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具体条件;
对于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及合同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的其他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