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双方的确权纷争无法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处置:
第一,争议双方应充分运用其权利,对矛盾冲突展开深入的商谈与交流,力争达成共识和妥协;
其次,当双方诚意沟通无法取得任何建设性成果之际,可向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诉,并正式委托受理此事件的司法机构进行判决裁定;
最后,若当事人对政府部门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