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第二、三款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人所应分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依据他们各自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加以判断;
若难以准确划分各自的责任大小,那么就应以平等原则进行分配。
对于那些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了其自身应负担份额的连带责任人,他们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提出追偿要求。
至于连带责任的具体形式,则可由法律法规或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
此外,根据该法典的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当债权方人数达到两人及以上时,其中任何部分或全体债权人都有权利请求债务方履行债务,这种情况便构成了连带债权;
同样地,如果债务方人数也达到了两人及以上,而债权人又可以请求其中部分或全体债务方完全履行债务的话,那么这就是连带债务。
无论是连带债权还是连带债务,它们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