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这两种法律概念是彼此独立无关的,然而,假设在捡拾到遗失物后,您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处理,那么这便可能构成无因管理。
关于拾得遗失物与无因管理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理解为拾得遗失物是无因管理的一个特殊形式。
从更为通俗易懂的角度来看,无因管理就是指以保有他人的财产物资为目标的行为,它与有因管理是两个截然不同且相互对立的概念。
有时候,无因管理的行为也可能会演变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