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雇期间因遭受非雇佣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受害当事人有权利获得双倍赔偿。
这是因为,当员工由于非雇主原因而受到伤害时,即可向致害方寻求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赔偿,同时也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属于两个完全独立且互不影响的法律关系,因此,受害人从这两种途径中获取的赔偿并非相互替代之举,而是基于各自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在江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交通事故(即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除了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之外,其他涉及到侵权赔偿的项目及工伤待遇赔偿项目,受害人均有权获得双倍赔偿。
至于其他省市的类似案例,其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及其具体标准,则应参考当地关于此类费用的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