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现行的城市改造拆迁补偿的规定明确指出:
(一)对于被征收的房产价值的补偿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其次,应对由于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以及暂时性房屋安置所产生的费用进行合理补偿;
(三)最后,对于因为征收行为而导致的企业生产线暂时停止运转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的补贴和激励措施,以对被征收者提供适当的补贴和奖励支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