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符合特定情形者方可申请减刑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各类罪行之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够严格遵循狱中各项规章制度,体现出显著的改过自新以及积极接受改造的优良表现,或者展现出立功行为的情况下,皆可申请获得减刑处置。
此外,对于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刑期不得少于原始判决刑期的一半长度。《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