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农民工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时,用人单位有义务立即将伤员送往工伤保险业务指定的医疗中心进行治疗,同时还需于事发后24小时内至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办理机构进行报告登记。
农民工所属单位则须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权威医疗机构判定为职业病诊断之日开始计算,在30个自然日内向市、区(县)级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倘若用人单位逾期未按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话,工伤病患本人或家属有权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之内,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剧情需要,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持有异议的话,就须由其自行负责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来反驳上述诊断结果,以证明其并非为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