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不幸离世被视为不可抗力因素。
诚然,人类生命的消逝是无法预见且难以避免的事件。
在此种情况下,若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相应的合同关系。
依据自2021年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下情形发生时,当事人可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首先,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者;
其次,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间届满之前,如有当事人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表达其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或者其实际行动已经证明其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再次,当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予履行;
此外,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最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作为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理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