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可附条件的四种具体类别:
1.延迟条件。
延迟条件即待其成就后方可生效的设定。
2.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则强调了该条件的达成将直接导致合同法律效能的终结。
3.肯定条件。
肯定条件主要是根据某种已具实际存在之客观事实作为其附加条件的核心内容,因此也被称为“积极条件”。
4.否定条件。
否定条件则是意在排除某种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附加条件的中心理念,被广泛认为是“消极条件”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