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适用情形作出了以下相关规定: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致的,致使原已达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尚未达到之前,如若某一方当事者明确向另一方表达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表明不愿履行主要义务;
3.某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履行期内,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并遭受另一方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
4.某一方当事人在拖延履行债务或存在其它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所期待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以及5.法律规定的其它特定情况。
当上述提及的法定解除权条件具备且生效时,解除权的拥有者有权直接行使权利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时,无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