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针对二级医院就诊者,自起付限额以下至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的医疗费用部分,应按照85%的比例予以报销;
超过起付限额且未达最大支付额度的部分,则应按90%的比例进行报销;
3.而对于三级医院就诊者,自起付限额以下至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的医疗费用部分,应按照80%的比例予以报销;
介于人民币5,000元与人民币10,000元之间的部分,则应按85%的比例进行报销;
超过人民币10,000元且未达最大支付额度的部分,同样应按90%的比例进行报销;
4.对于已退休的人士,其在上述各项报销比例的基础之上,还可额外享受5%的报销优惠。《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