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学领域中,医生拒诊被视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倘若面对病情危重的病患却视而不见、袖手旁观,那么医院与医生无疑已经严重违反了他们在合约中所规定的义务以及法律所赋予他们的职责,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从而导致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民事责任之间产生竞合的情况。
对于那些处于生命边缘的危重病人,医疗机构有责任且必须立即展开有效的救治工作。
对于那些病情紧急、危及生命的患者,医生也应该采取最为迅速、果断的治疗措施;
同时,他们绝对不能够拒绝提供任何必要的急救处理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