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仲裁的相关规定如下:
当某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之后,应由县级以其上地方的人民政府负责房地产拆迁管理事务的部门进行裁定。
而在特殊情况下,若负责拆迁管理事务的部门即是被拆迁人时,则该项裁决工作将由同级的人民政府来完成。
裁定结果必须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
补偿方式及具体金额、所需安置房屋的面积以及相应的安置地点等;
同时还需明确搬迁的期限以及搬迁过程中的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细节问题。
裁定结果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十天之内做出。
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在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上次做出裁定的房地产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他们亦可选择在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若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者拒绝执行房地产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定,且在裁定中所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进行搬迁的话,那么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具体而言,这一行为将由房屋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执行,或者由房地产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予以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