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缔结的形式,主要囊括如下三种:
首先,书面形式是一直以来的传统惯例,适用于那些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政策明确要求必须实行书面签署的场合。
而双方当事人若在此基础上额外选择书面形式来缔结合同,自然也应得到充分尊重和采纳;
其次,口头形式也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缔结方式,尤其在一些简单明了的交易中更为适用;
最后,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其他非正式的形式来缔结合约。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由选择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指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直观呈现所载内容的载体形式。
此外,如果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出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进行查阅和调用,那么这些数据电文同样被视为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