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未能遵循事先签署的合同规定执行其应尽之义务,那么他们便不得不依据法律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地说,这种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采用补救措施以修复或解决己方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或是(3)赔偿由于自己违约而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然而,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确实不能够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偏离约定条款的情况时,才会对另一方构成实际损失,此时才适用上述赔偿方式。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损失赔偿应该完全涵盖因为违约行为所引发的全部损失,其中既包含了已经发生的直接费用,也包含了合同正常履行之后,因履行此合同可能获得潜在收益(即预期受益)。
然而,在赔偿金额的设定上,我们必须注意到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失赔偿额不宜过高或过低,应当与其违约所引发的损害程度相匹配,这也是我们经常所说的“损益均衡”原则。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时刻牢记并遵守诚实守信,尊重契约精神,对自己和他人负责。《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