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编“合同”中,在其第二十六章的内容中具体且规范化地阐述了关于“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
其中提到,所谓的“中介合同”即是指一方(即中介人)应另一方(即委托人)之要求,向其报告订立某项合同的可能性或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所需的媒介服务,而作为回报,委托人则需向中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若中介人为促使合同得以顺利签订付出努力,那么委托人就有义务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支付给中介人报酬。
然而,如果中介人未能成功地促成合同的签署,他们便无权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介人无法获得任何补偿,根据双方的约定,中介人仍然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其在从事中介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