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租赁协议订约为五十年的,其中租赁期限超出二十年的部分应被视为无效条款;
而在二十年以内的租赁期限则应依法被认定为有效条文。
这是由于据立法精神,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越二十年之限制。
如若超过此年限,所超出部分将被判定为无效条款。
因此,对涉讼的五十年土地租赁协议来说,其超过二十年的部分便属于无效条文,而在二十年以内的部分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有效性。《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