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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规定

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规定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4-29 15:55:18 已帮助27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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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规定
针对女性在职员工孕妇保护事宜,相关法规明确指出以下关键内容:
首先,用人单位不得在妇女怀孕期间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关系,即便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即将结束,亦须自动延续至该妇女分娩后的第一年内。
然而,如果是当事人本身主动请求终止劳动合同则不在此限。
其次,针对劳动压力以及怀孕期间的职业限制,明确告知企业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划定为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不适宜孕妇劳动的领域。
对于孕龄超过七个月的女职工,需避免安排其继续从事持续性长时间和夜间劳动。
此处所述之“夜间劳动”通常是指从当晚22时至次日清晨六点之间的劳动活动。
最后,对于正式怀孕七个月以上(即按照28周计算)的女职工,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间休息或者相应地减轻其工作负担。
同时,除了允许其在工作日中享受每天空闲一小时之外,还必须根绝其具体实际情况,禁止安排她们参加夜班工作。
如若条件允许且经过本人自愿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认可同意,就可以请产前两个半月假期。
此外,如果该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孕龄达到12周时初次体检),都应视为正常的劳动时间计算在内。
而对于已婚并且处于等待怀孕阶段的女性员工来说,同样需要关注其可能涉及到的劳动限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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