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存这一机制中,当由于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按照约定向其移交相关合同标的物时,作为债务人角色的我们有义务将这些标的物移交给特定的提存权益机关,由此来达到清除现有债务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出现以下状况需要进行提存操作:
一是债权人没有充足的理由却明确表示不愿接受相关标的物;
二是无法确认债权人具体位置,债权人去向不明;
三是被告诉知债权人已经身亡且尚不确定最终遗产的继承人是谁或丧失了表达个人意愿的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尚未确定合适的监护人;
最后一种情况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情况外的其他特殊情形。《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