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因工受伤后所产生的工伤鉴定报告被用人单位占用的问题。
若员工在其从事职业活动时受到因公而来的伤害,那么雇主们理应立刻行动起来,为受伤员工提供必要的治疗支持。
同时,用人单位也须在收到通知的第30个工作日内,为员工提起工伤认证申请。
而作为雇员的该名员工,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福利待遇。
若在此过程中,赔偿金额的工伤鉴定报告被用人单位所扣留,员工本人可通过向本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投诉,以期能让企业交还具体的伤残鉴定报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