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下列状况之一时,甲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1)因无法抗拒之自然灾害导致合同目的难以达成;
(2)允许的履行期期满以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示或是通过具体行为明确表达未能履行主债务的意愿;
(3)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期履行主债务,经过及时提醒催促后,在合法合理的期限内仍未达到履约要求;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日期履行相应的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从而使得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以及(5)法律所明文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