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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能用简易程序的有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能用简易程序的有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4-18 17:35:02 已帮助24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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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能用简易程序的有什么
对于事实清晰明确,涉及到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关系以及争议较小的特定案例,可适用简化诉讼程序处理,这些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首先,如果被告方所采取的行政行为是依据法律法规且在当即进行的;
其次,如果该案件涉及的金额规模为两千元以内;
最后,若所受理案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范畴。
当然,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况之外,倘若所有参与第一审审判的各方当事人均达成共识,希望采用简化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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