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事实清晰明确,涉及到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关系以及争议较小的特定案例,可适用简化诉讼程序处理,这些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首先,如果被告方所采取的行政行为是依据法律法规且在当即进行的;
其次,如果该案件涉及的金额规模为两千元以内;
最后,若所受理案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范畴。
当然,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况之外,倘若所有参与第一审审判的各方当事人均达成共识,希望采用简化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