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过行政复议之后仍然感到不满意,可以选择继续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对于针对复议结果的质疑,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再行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但请注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复议时效范围之内。
如果在复议期限内重复提起了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则将不予受理。
此外,如果您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并得到了正式立案,那么就不能再次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