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阶段。
行政复议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认为行政主体针对其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负责受理此类事务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申请,而该行政复议机构则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特定流程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妥当性的审查核实,进而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给出最终的决策意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