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同一公务人员存在两项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个别且分别的确立政务处分,而非在一揽子的情况下做出统一结论。
若该公职人员需承受两种及以上之政务处分时,应实行态度最为严厉的那份政务处分;
同时,若该公职人员需要接受降级至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级别之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期限则应在一个政务处分期间以上以及所有政务处分期间之和之下进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