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晓特定行政行为之时起60个工作日内就需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相关申请。
所谓"行政复议",就是指行政当事人如果发现行政主管部门所做出的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倘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而这些行政复议机构则需要依据相关法条规定的程序,来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适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定,之后再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对应的行政复议裁决意见。
简言之,这就是一套由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复议机构相互协作、相互监督、以保障权利公平与司法公正为主要目标的法律制度体系。《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