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无法被转让或交换,且个人也无法独立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资源归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民个人所享有的仅仅限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
同时,他们不具备自由买卖土地的权利。
关于耕地的承包问题,它并不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故无法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
当土地承包者离世,若承包期限尚未结束,而承包者在家庭户口本中有其他亲属存在,该土地可以由其家属继续承包;
反之,则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重新分配。
此外,对那些无地可耕的农民而言,也有一些新的方法来获取土地,例如通过承包、出租、流转等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