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许可是项设定标准中,我们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其一是权限明确原则(即设立权力法定);
其二是限定范围原则(即设置范畴法定)。
其中,“法律明确”即是要求只有法定机关才有资格对行政许可进行设立。
这一点又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的控制:
首先,法定机关是唯一能够确立行政许可的主体;
其次,即使是法定机关,亦不得随意创设行政许可,而须遵守法定的行为规范与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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