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如果公司的员工因为工伤事故而身受损伤,他们或其家属均可在法律框架内处理这一赔偿问题。
同样,当员工因非雇佣原因受伤时,有权寻求第三方责任人的民事赔偿。
在此情况下,员工将面临双重赔偿权衡。
然而,由于员工只能基于一次伤害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在某些补偿权益上,不同法规的规定并不能重复使用,以保证公平性。
在实际的索偿过程中,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辅相成,员工对此享有选择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