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框架之下,已圆满执行完毕的合同依然具有被解除的权利与可能性。
此类解除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途径,即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以及协议解除。
其中,法定解除意为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之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由法庭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审理判决;
而约定解除则聚焦于在订立合同时便预先设定解除条件,待该等解除条件已经实现或达成之际,合同即可予以解除;
至于协议解除,则是通过商议后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协议以解除合同效力的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