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一份完备的买卖合同所应包含的基本要素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标的物的特性(如名称、数量、品质)、定价机制(价款)、履约条件(如期限、地点与方式)、物流策略(包装方式)、检验规范(标准和方法)、资金划拨(结算方式)以及合同所采用的文本及其法律效应。
因此,收据仅是对收付款项或财务物品的确认证据,并不能够被直接确认为具有约束力的买卖合同,它仅仅能够作为买卖合同的补充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