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由妻子代替丈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被视为无效。
然而,若妻子已事先征得丈夫的授权委托,或是在丈夫知晓并认可其行为之后,便应将这种情境视为妻子代签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进而可以认定所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该项房产已经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手续,那么即便没有获得丈夫的首肯,妻子也无法向善意第三方追讨回该项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