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并不能与其效力相等同。
换言之,合同的效力往往依赖于合同的成立。
然而,明确区分两者并非易事,尤其需要考虑到不同类型的合同。
具体而言,合同成立后其效力的展现会出现以下几类情况:
首先,绝大部分合同在其成立之时便同时具备了效力。
简而言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在同一时刻发生的事件;
其次,有些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效力却并非立即产生,而是需要办理必要的审批、登记等程序之后才能逐步显现出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再次,还有些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具体的生效日期须根据所附加的期限来决定,这类常常被称为有延缓期限的合同;
第四种情形,某些合同在其成立后并不会立刻取得效力,等待此合同的只有所附条件能否如期实现这唯一的答案,也就是关于附带延缓条件的合同;
最后,当合同成立时,由于某些潜在或显性的原因使得该份合同缺乏生效所需的必备要素,那么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成了解决这份合同效力问题的关键,这被称之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情况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初步具备效力,依然可能存在例外,比如永远无法产生实质性法律效力的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无效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