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合同到期之际,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这意味着该合同已经终止,并非单纯地自动解除。
“合同终止”一词的含义在于,它代表了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已全面终止,因此整个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讲已经不复存在;
相较之下,“合同解除”则表示由于某些既定的或是法定的理由,协议各方决定解除当前的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也将相应地告一段落。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两者之间确实存在某种关联性,但它们绝非同等的概念,我们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