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薪酬的发放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若用人单位经过合法程序,要求劳动者在超出法律规定的正常每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则应当以不低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每小时薪酬标准的150%为基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合法途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但未能提供适当的调休机会时,应以不低于劳动合同所订明的劳动者本人日薪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为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薪酬;
最后,当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继续参与工作时,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当日或者小时薪酬标准的300%为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薪酬。
另外,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而言,若是在完成固定计件定额任务之后,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话,那么应基于前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内计件单价的150%、200%以及300%来为其计算并支付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