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指的“工伤待遇”即为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待遇的核心内容覆盖了三个方面,分别是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以及死亡赔偿待遇。
首先来看医疗康复待遇,它包含了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用等各项开支,同时还包括在规定治疗期限内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其次是伤残待遇,针对不同等级的一至十级工伤伤残员工,他们将获得一定金额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若需护理照顾,则可享有生活护理费;
而对于需要配置辅助器械的情况,基金亦会予以适当支付费用。
最后是死亡待遇,其中包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