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某位人士选择在某家酒店自杀身亡,那么,通常情况下这家酒店无需对这个结果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该受害者是由于突发性的事故而导致不幸离世,那么,酒店很可能会被视为未充分履行其提供安全服务之义务的责任人,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等在内的各种经营场所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只有当他们未能全面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并因此引发了他人遭受损害时,才应承担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