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协议的拟定须慎重严谨,除了列明参与调停人的基本信息,例如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址及其婚姻证书编号之外,还需详细规定以下事项:
(1)双方参与人对于协议离婚的意愿表达;
(2)关于子女抚育问题的处理方法,既包括子女在离婚之后的抚养权归属,也涵盖了可能需要承担的抚养费用以及如何支付这些费用的途径;
(3)共同财产的分配处理,既包括家庭内的各类财产、共有资金的分配方案,又涉及到债权债务问题等等;
(4)其他需要在婚姻协议中明确记录的事项,例如住房问题、对一方因生活贫困而提出经济援助请求的回应,或是其他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上明确记载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