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前的负债在婚后成为夫妻共有债务与否,必须视实际情况而定:首先,如果该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当中某一方事后对此表达了认同等明示的合意行为产生,又或者是夫妻中有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且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的话,那么这些都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如果是在婚姻持续期间,其中有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却为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所发生的债务,便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仅应由该个体自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