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夫妻彼此间的个人债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由各自向债权人承担全额偿还责任。
在这个原则下,夫妻各自应对属于其自身的个人债务负责,这其中包含了,例如,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欠下的债务,或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任何一方利用个人独立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欠下的债务,以及基于任何形式的不合理个人开支所产生的债务等等。
这些都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