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多种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将被视为无效:
首先是由于订立主体资格不合规,由此产生的合同效力低。
具体来说,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范畴。
其次,由于意思表示不够真实,新时代下签订的合同也可能失效。
此种现象一方面体现在行为人和其相对人之间以虚伪的意思表示来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堪威胁;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捏造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约。
再次,订立的合同若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无效的。
然而,如果这种强制性规定并未影响到合同的生效,此时该合同仍然有效。
最后,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此类通用于所有社会普通人的良好道德、行为规范准则的行为规则被视为无效合同。
再者,合同中出现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这类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还有一类无效的约定情形便是免除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以下两种免除责任的条款通常会被判定为无效条款:
第一点,若通过签订合同直接或间接地给对方带来人身伤害;
第二点,由于蓄意或主观上的严重过失导致对方向自己的利益受到财产损失。《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