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为六个月的产假并非需要全部休完。
根据国家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涉及生育并抚养1周岁以内宝宝的女性职工,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严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间劳动。
该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应该在正常工作日为哺乳期女员工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倘若该女工分娩出多名婴孩,那么每日每名婴孩将额外获得1小时的母乳哺育时间。
然而,哺乳时间以及中途所需的往返交通时间亦须从劳动定额和报酬中扣除。
当宝宝满周岁之后,如果被诊断为难养儿,女员工可以适度申请延长哺乳期限,但是总计期限不可超出6个月。
如果妇女在产后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并且症状较为严重,她有权申请每个月享有1至2天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