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不幸遗失,您可直接向所在用人单位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领复制件。
通常情况下,此类文件会被制作成一式三份以作为备份和存档之需。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接收到有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出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若确有必要,经过批准后,延长期限最多可达30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