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条件有明确规定如下:首先,申报人需具备合法的夫妻身份,并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抱有共同的离婚意愿;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置事项,已取得妥善安排。
然而,具体操作流程有相应的步骤:第一步,婚姻登记机构将仔细核查申报者提交的相关资料,例如证件、证明等等,同时还会核实申报人是否满足申请离婚的各项条件。若婚姻登记机构发现只有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或尽管双方都有意愿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事宜方面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婚姻登记机构将不会予以受理。第二步,经过审核无误之后,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此后申请人可以回家等待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如果在这三十日内,夫妻双方仍然坚定地希望离婚,那么他们可以在三十日期限结束前带着上述资料前往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离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