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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是否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探视是否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4-08 12:25:04 已帮助209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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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是否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关于是否准许探望,必须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若孩子表现出明显的抵触情绪,法官将无法做出强制性的判决。按照相关法律条例,父母之一行使监护权时,如有害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具体事实终止该方的探望权利。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申请终止探望权力的常见理由如下:1、探望者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伤害,可能对儿童健康构成潜在威胁;2、探望者在执行探望的过程中,对儿童有侵犯人身权或经济权益的行为,损害了儿童合法权益;3、探望者与被探望儿童之间的感情关系变得极为恶劣,且儿童强烈反对该方探望;4、探望者未能遵守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或法院裁定的探望方案、时间和地点,对儿童正常生活产生严重干扰;5、探望者道德沦丧,从事非法色情业、娼妓、吸食毒品、参与赌博等活动,这些因素都可能给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6、探望者唆使、逼迫、诱导被探望者从事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7、探望者明知被探望儿童存在不良习惯或违法犯罪行为而不进行教育矫正和阻止;8、其他任何可能对被探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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