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协商制度。
在劳动争议产生之后,劳动者有权同用人单位进行对话协商,以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或者责令过失方纠正其行为,从而化解矛盾。
其次,调解程序。
当劳资争端出现时,劳动者可以向所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以期通过调解途径解决问题。
调解申请的时间节点为劳动者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应当知情之时起算,必须在知悉这个事情后的第30天内发起。
最后,仲裁机制。
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之一。
劳动者若需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
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劳动争议类型包罗万象,如因用人单位解雇、除名、开除员工以及员工自愿离职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还有因为遵守关于薪酬、社会保障、福利、培训、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争议;
另外还涵盖了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争议;
以及由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涉及劳动领域的争议等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