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或未遵循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时,应当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严厉的指正和责令,要求用人单位在特定期间内补足所欠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用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若这段时间所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时,则必须额外支付不足部分。如延迟未支付,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命令用人单位以其拖欠款项为基数,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应付金额50%到100%之间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